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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技术岗位工作量计算办法


2009年12月16日 00:00  点击: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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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技术岗位工作量计算办法(试行)

为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,规范我校的实验室管理,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的资源优势,进一步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,逐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,结合我校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内容及定额

实验人员工作量包括实验教学工作量、实验室管理工作量以及实验室建设奖励工作量等三大部分。

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,参照教师科研人员工作量定额,实验人员全年工作量按每年工作40周,每周5天,每天8小时计算,全年应完成工作量1600小时。为便于计算和考核,与教学工作量相一致,将此工作量折算为实验工作量,一个标准实验工作量约为7小时,一个实验人员全年工作量定额为228个。

第二条 实验人员工作量的统计与考核

实验工作的考核办法参照《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》的要求进行,同时结合学校的教学检查、教学督导、不定期检查结果。

实验人员工作量是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不同职称职务的实验人员工作量津贴结算标准,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,实验工人的津贴标准等同助教标准。实验工作量与编制挂钩。

实验人员工作量的核定程序为:教务处实验室管理部门于每学期末依据教学计划和《实验室计划开出实验项目报表》以及实践教学检查督导结果,初步计算出各实验室各课程的实验工作总量,以《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表》的形式通知到院部,请有关人员核对、院(系、部)核实工作量后并分解到具体人,以院(系、部)为单位及时交回教务处,由教务处最终核定实验人员工作量,并存档备案。

第三条 实验工作量的计算办法

实验工作量=实验教学工作量+实验室管理工作量+实验室建设奖励工作量

一、实验教学工作量

实验教学工作量=实验准备工作量(Q1)+实验指导工作量(Q2)

1、实验准备工作(Q1)

实验准备工作指对教学计划内的实验课的实验准备、预备实验以及实验过程中的辅助工作、实验课后的收尾工作等。

Q1=实验计划学时×K1×[1+(重复自然班数×0.35)]×K2

式中K1--课程类型系数(基础课实验K1=0.85,专业基础课实验 K1=1.10)

K2--实验类型系数

A类:电教、演示、艺术、观察、调查、统计、管理类等, K2=0.7

B类:计算机、制图、测量、工程设计、规划设计类等, K2=0.8

C类:培养、解剖、手术、制作标本、拆装、驾驶设计类等,K2=1.4

D类:其余类实验 K2=1.2

课程类型和实验类型的划分由教务处依据《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计划》和《实验室计划开出实验项目报表》进行界定。

经教务处认可的新开设的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(应有完整的实验教材、指导书或教学资料),其实验类型系数K2增加50%。

对于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习中的室内实验部分,其实验准备工作量为每天计1个标准工作量。社会调查性质的实践活动不计实验准备工作量。

本办法还适用于计算我校研究生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量,但实验对象以年级为单位,即实验准备工作量(Q1)=实验计划学时K1×K2。其中K1和K2系数按本科生实验教学取值。

2、实验指导工作量(Q2)

实验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实验、批阅实验报告、实验考核等。

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即具有指导实验教学的资格,但在首次指导实验前,必须通过试讲测评。试讲测评由院(系、部)组织。实验技术人员拟指导的实践教学项目、专业、班级等必须在《实验室计划开出实验项目报表》中注明,否则,不予认可其工作量。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学实验或毕业(生产)实习等工作量计算办法与教师相同。除驾驶类实验实习之外,每一自然班(以30人左右计)的实验指导人员(包括教师)不得超过2人。

二、实验室管理工作量(Q3+Q4)

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。每人应按规定出勤,按要求完成日常事物、安全卫生、统计报表、领(购)发实验用品、实验教学、辅助生产(毕业)实习以及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等。其中,对实验开放等方面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。

1、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(Q3)

Q3=40×K3 (个/学年)

K3取值范围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每人的工作质量和态度、考勤记录,并结合每学期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确定。考核优秀K3=1.2,考核称职K3=1.0,考核基本称职K3=0.8,考核不称职K3为0.5。

凡教学质量不合格、教学管理差或出现严重安全事故、责任事故的实验室,酌情扣减其Q3。

2、实验室开放工作量(Q4)

经院(系、部)申请,报学校批准的开放实验室,业余时间(不包括8小时工作时间和所有计划排课的教学时间)每累计开放7小时(每次开放不得小于2小时),为实验室开放辅导人员计1个标准工作量。所有批准开放的实验室其开放时间应不低于计划开放时间的50%,否则不计工作量。每次开放应有开放记录,最终由院(系、部)考核其开放工作量。无辅导人员的开放以及收费性质的开放,不计实验室开放工作量。

三、实验室建设奖励工作量

1、实验室改造、装修和各类实验辅助设施的组装,以及有计划地新增制作实验教学急需的幻灯片、多媒体课件、标本、挂图、载玻片等工作,由实验室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考核工作的质和量后,报院(系、部)批准核定奖励工作量,所有有关人员的合计奖励工作量最高限额为40个标准工作量。

2、经院(系、部)认可的实验室建设工作,包括实验室评估、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或学位授权点的申请,有关实验室可一次性申请实验室建设奖励工作量,所有有关人员的合计奖励工作量其最高限额为50个标准工作量。

3、研究、设计并开出新的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,经实验室、学院(系、部)与教务处共同认定后,对有关人员奖励合计20-60个标准工作量。

4、由教师兼任的院(系、部)中心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,其补助工作量由各院(系、部)自定,最高数量不得超过工作量定额的10%-15%。补助工作量不参与编制核算,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量。

第四条 说明

本办法自2001/200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。

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人事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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